(2016)豫0108执恢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喜芹与程刚、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喜芹,程刚,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喜芹,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程刚,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住郑州市惠济区,现羁押于河南省新密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王霞,女,197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喜芹与被执行人程刚、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惠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程刚,王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