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张全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君,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大专文化,江西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7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茜、被告人张全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全君和龚某摩托车到本市青云谱区解放路“9527”网吧上网,彭某、李某在网吧门口等张全君和龚某。张全君和龚某来到网吧,张全君发现网吧门口有一辆黑色路虎牌二轮电动车(鉴定价格人民币3831元)的钥匙未拔,便将钥匙拔下放在自己身上。之后,张全君回到网吧门口,用钥匙打开该电动车的开关,将电动车骑回自己的住处。张全君将电动车停在住处的楼下充电。当晚21时许,被害人涂某走出网吧,发现自己停在网吧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遂报警。涂某通过安装在电动车上的GPS定位装置,在张全君的住处楼下找到了自己失窃的电动车。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涂某。2015年11月6日20时许,民警在张全君的住处将其抓获。张全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青云谱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龚某、彭某的证言,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公安机关在张全君的住处扣押电动车钥匙的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张全君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的发票照片,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查询(张全君),被告人张全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8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全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全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全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阮纪军人民陪审员 丁淑桃人民陪审员 傅伟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