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永红申请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红,杨晴亮,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公民身份证码×××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东胜人,个体。被执行人杨晴亮,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胜人,个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号街坊兴蒙商贸城A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杨晴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晴亮、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永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2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奇特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