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执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飞洋控股集团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所开发建设的湄潭县永兴镇鑫瑞.茶海古镇新街一号楼第九、第十门面房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门面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已网签备案预售登记给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第十一号门面房已涉他案被先行予以查封,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8执4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应康审判员 罗北吉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福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