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第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第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8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甫军。委托代理人刘存益,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第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第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海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