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镇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镇生,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111号申请执行人:于镇生,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潘成,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于镇生与潘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亦无其他房屋、车辆财产等可供执行。现暂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