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戴世勇与彭军、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世勇,彭军,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戴世勇,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彭军,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彭辉,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戴世勇申请执行彭军、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内22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世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14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夏林鹏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