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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盘先算、蒋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先算,蒋纯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民初587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明,男,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芳,男,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村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盘先算,男,瑶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蒋纯花,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牌农商行)与被告盘先算、蒋纯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双牌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明、唐春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先算、蒋纯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牌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盘先算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6497.2元,被告蒋纯花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原告对坐落在双牌县江村镇农贸市场被抵押的商品房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盘先算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期限为三年,从2010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止,贷款利率为8.7‰。该贷款用坐落在双牌县江村镇农贸市场二层房屋做抵押,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江村镇字第(2010)00000×××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盘先算与蒋纯花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截止2016年8月24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贷款本息316497.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被告盘先算、蒋纯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的事实如下:2010年5月26日,被告盘先算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26日,月利率为8.7‰。截止2016年8月24日,被告盘先算共欠原告贷款本息316497.2元。被告盘先算、蒋纯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双牌县江村镇农贸市场二层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盘先算、蒋纯花,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江村镇字第(2010)00000×××号)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蒋纯花向原告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自愿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盘先算未按合同约定还本还息。2016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盘先算送达了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原告至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盘先算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被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盘先算提供了贷款,被告盘先算应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被告盘先算与被告蒋纯花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蒋纯花向原告才出具借款担保承诺书,自愿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盘先算用坐落在双牌县江村镇老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盘先算、蒋纯花,所有权证号为双房权证江村镇字第(2010)00000×××号)作抵押,被告蒋纯花亦签名确认,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诉请对被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盘先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6497.2元,合计人民币316497.2元;被告蒋纯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盘先算、蒋纯花提供抵押的房产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7元,减半收取计3023.5元,由盘先算、蒋纯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