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405号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穆春彦,职务经理。被告:郑华,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祥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