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332号申请人: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岳可江,董事长。申请人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3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山东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