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云侠、曹飞祥等与姚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侠,曹飞祥,李盼,曹文祥,曹爱亚,刘彦凤,姚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837号原告:张云侠,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受害人曹丙周之妻。原告:曹飞祥,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曹丙周之长子。原告:李盼,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曹丙周之长女。原告:曹文祥,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曹丙周之次女。原告:曹爱亚,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曹丙周之父。原告:刘彦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曹丙周之母。以上六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现住长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丙周诉被告姚俊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庆权人民陪审员 杨德庆人民陪审员 郑玉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