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俊与胥凌峰、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胥凌峰,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578号原告宋俊。被告胥凌峰。被告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诉被告胥凌峰、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依法减免收取3000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 判 长 徐连成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