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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宋俊与胥凌峰、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胥凌峰,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578号原告宋俊。被告胥凌峰。被告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诉被告胥凌峰、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俊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依法减免收取3000元,由原告宋俊负担。审 判 长  徐连成代理审判员  邵海峰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