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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金良与广东警兴���车维修中心、王俐华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俐华,张金良,广东警兴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俐华,住广州市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良,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东警兴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江泉。上诉人王俐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系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广东警兴汽车维修中心承包费用问题产生的纠纷,原审被告广东警兴汽车维修中心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萧岗村明珠路,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公平审理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号大院3号201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