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华与刘春莉、张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刘春莉,张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065号原告:张华,居民。被告:刘春莉,居民。被告:张含,居民。原告张华与被告刘春莉、张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