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丁美金与朱兰松、朱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金,朱兰松,朱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民初3495号原告:丁美金,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自亮,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兰松,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朱东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丁美金与被告朱兰松、朱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兰松、朱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美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欠款265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0日,被告一欠原告37500元,并立有字据。后被告一偿还部分款项后,剩余欠款一直未还。2013年2月8日,原告等人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不予偿还,后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但两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适格。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身份适格。3、欠条一张,被告一欠原告37500元,后偿还部分欠款,剩余26500元未还。4、担保书,证明被告二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在被告二为被告一担保的债务含有原告的26500元的债权。朱兰松、朱东军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举证据5,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美金与被告朱兰松系朋友关系,因购买工程车,朱兰松向原告借款,并于2011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兹欠丁美金人民币37500元整”。后朱兰松偿还欠款11000元,尚有26500元未有偿还,2013年,原告丁美金与另外债权人鲍传荣(另案处理)等人找到朱兰松要求还款,因朱兰松暂无还款能力,2013年2月8日,朱东军向丁美金等债权人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朱兰松欠鲍传荣等人约20万元之内提供担保,并注明本欠款由朱东军全权负责,2013年农历年底付全款30%,2014年农历年底付全款30%,2015年农历年底付清,逾期后朱东军未能代为还款。丁美金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朱兰松因购车欠原告欠款26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朱兰松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朱东军为该欠款提供担保,但未按其承诺的期限代为还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丁美金要求被告朱兰松偿还欠款26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丁美金要求被告朱东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兰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偿还原告丁美金欠款26500元。二、被告朱东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朱兰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