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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寿安、王太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王寿安,王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文水县东城村。法定代表人张骅,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寿安,农民。被执行人王太忠,农民。本院在执行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寿安,王太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梁德民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