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寿安、王太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王寿安,王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文水县东城村。法定代表人张骅,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寿安,农民。被执行人王太忠,农民。本院在执行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与王寿安,王太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文水县同乐养殖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梁德民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