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娜与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1********,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田岙中心村下东岙**号。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红雷、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路22号3幢1楼。法定代表人方其能。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浙江万翔船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娜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工资款69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福港7”、“福港8”、“福港9”船舶。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5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