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钟昌林、钟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昌林,钟住华,罗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662号申请人:钟昌林,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钟住华,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罗玉芬,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澄江镇中山路3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昌林与被申请人钟住华、罗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昌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钟住华、罗玉芬价值4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钟住华、罗玉芬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期限24个月。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钟昌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梅丽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