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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466号原告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魏燕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明,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郭瑞,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家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