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叶清、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叶清,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叶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桥村王庄组-1。法定代表人:龙慧斌,董事长。原审被告: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黄渡。法定代表人:黄叶清。上诉人黄叶清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龙腾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扬州市万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叶清递交上诉状后并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其也明确不会再缴纳上诉费,且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叶清未按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上诉费,并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叶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苏岐华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