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芒青、东知才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省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芒青,东知才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3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人民街80号。负责人才郎端智,该联社临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男,汉族,系尖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芒青,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贾加乡。被执行人东知才让,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贾加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芒青、东知才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芒青、东知才让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芒青、东知才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知才让的收入人民币借款本息55799.37元(利息算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算至以实际偿还银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7.50元、执行费745.95元,计1343.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公保端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