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曹海玲与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玲,王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21号原告:曹海玲,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新忠,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玲与被告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