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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曹海玲与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玲,王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521号原告:曹海玲,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新忠,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玲与被告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