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彩娟与黄夏娇、林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娟,黄夏娇,林可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889号原告:黄彩娟,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黄夏娇,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可志,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黄彩娟与被告黄夏娇、林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夏娇、林可志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夏娇分别于2011年8月11日、2016年2月1日向原告黄彩娟借款20万元、4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未约定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夏娇、林可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彩娟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黄夏娇、林可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