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东金与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子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东金,贺子文,许继广,晁明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396号。法定代表人:魏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金,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审被告:贺子文,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原审被告:许继广,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审被告:晁明明,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2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南京路3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