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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行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钟启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行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凌子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连平,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坤艳,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剑良,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秦,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颖怡,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钟启钱,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吴业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诉人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行初字第36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中路55号2楼,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钟启钱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钟启钱是原告的生产组长。2014年5月16日,钟启钱在晚上加班时,因工作通知问题与另一同事凌炳文发生口角。次日8:30左右,钟启钱在单位车间工作时,被凌炳文使用铁锤殴打致伤。经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眼钝挫伤;1)左眼视网膜挫伤;2)左眼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3)左眼视神经挫伤;4)左眼外伤性白内障;5)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2、左眼上、下睑裂伤;3、左眼角膜擦伤”。2014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对钟启钱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15年2月9日,钟启钱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报警回执等资料,书面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白云区人社局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举证。2015年4月17日,原告向白云区人社局提交《关于凌炳文和钟启钱打架事件的情况报告》,认为双方因私事打架,不属于工伤,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日,白云区人社局对原告经理刘伟莉进行询问,刘伟莉称“听同事说,5月16日晚是因为有些通知没有通知到凌炳文,所以发生争执,第二天为何发生争执和打架就不知道了。”2015年4月27日,白云区人社局对第三人钟启钱进行询问,钟启钱称“……没通知到凌炳文加班,然后凌炳文到了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回来车间加班,看见我们已经加完班清理车间时,已经对我很大意见了,说我没通知他加班,然后到了第二天就打我。”2015年5月18日,白云区人社局做出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0052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钟启钱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钟启钱受伤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9日送达原告。原告对上述工伤认定不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5)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白云区人社局具有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及作出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告广州市人社局具有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白云区人社局对刘伟莉和钟启钱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凌炳文与钟启钱发生争执系工作上的通知问题,钟启钱遂在次日上班工作时被凌炳文打伤,白云区人社局认定钟启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并无不妥。原告抗辩称凌炳文与钟启钱发生争执系私事原因继而被殴打,与工作无关的意见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采纳。因凌炳文殴打钟启钱而涉及刑事犯罪,钟启钱作为受害人,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即钟启钱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钟启钱受伤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白云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广州市人社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白云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凌炳文是否归案不影响工伤认定,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不需要以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的,原告认为工伤认定时限应当中止意见无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凌炳文至今未到案,公安机关立案的钟启钱被故意伤害一案尚在处理过程中,钟启钱被打伤的真实原因未经司法机关作出结论,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白云区人社局依据调查笔录作出钟启钱属于工伤认定的结果错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钟启钱与凌炳文不是上下级,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两人打架纠纷因私人间的恩怨引发,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引起,不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关键证据,以便查明事实,未获批准。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行初字第367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云人社工伤认(2015)00522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钟启钱认定为工伤的决定;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白云区人社局、广州市人社局均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钟启钱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审第三人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工作通知事项与凌炳文发生争执后被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否认其与凌炳文在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企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有违诚信原则,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白云区人社局根据钟启钱的工伤认定申请、××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回执、刑事立案告知书等材料,依法受理后就相关事实向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经调查后,确认上诉人的员工钟启钱于2014年5月17日早上8:30左右,在车间检查货物工作时,因前晚工作通知问题被凌炳文用铁锤殴打至轻伤一级,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系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作出相关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广州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维持涉诉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妥,本院均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其已提供相关证据,因凌炳文未归案,不宜作出工伤认定等上诉理由。经查,白云区人社局在接到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刘伟莉证言、钟启钱的陈述能证明钟启钱受伤系因工作原因,且基本吻合,凌炳文是否归案不影响工伤认定作出。上诉人在举证期内提出钟启钱的受伤是因私人原因被殴打致伤,并提供证据证明钟启钱作为显示屏组长与凌炳文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钟启钱与凌炳文是因私人事务发生争执殴打。上诉人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该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森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立志审 判 员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杨晓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