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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陈文炯,陈煌,林仙妹,陈贵槐,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里村。法定代表人:陈文炯。被执行人陈文炯,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煌,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仙妹,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贵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俊,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58.5万元公告拍卖被执行人陈贵槐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A区)安宁路42号的房地产。2016年10月14日10时16分32秒,竞买人陈辉(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85.5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物,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贵槐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A区)安宁路42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建筑面积40.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1-1999-47-597,面积7.35平方米)归买受人陈辉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辉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四、原房产证、土地证因被执行人拒绝提供,予以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