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帮军与王连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帮军,王连仲,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505号原告:刘帮军,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王连仲,男,1975年7月29日生,住太和县。被告:张敏,女,40岁,住址同上,系王连仲妻子。本院审理原告刘帮军诉被告王连仲、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帮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帮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帮军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见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