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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何福贵、李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何福贵,李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被执行人何福贵,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德山,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何福贵、李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冀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