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单县环境保护局与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种鸭四场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环境保护局,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种鸭四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单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单县园艺街道舜师东路湖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448950-1。法定代表人赵福泉,局长。被执行人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种鸭四场,住址单县黄岗镇申庄。法定代表人阮安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关于单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种鸭四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单县环保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种鸭二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单县环保局的撤销申请,是自己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