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树来、刘玉珍申请执行贵州鑫世界钢模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来,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来,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玉珍,女,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贵州鑫世界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树来、刘玉珍与被执行人贵州鑫世界钢模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从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原告贵州鑫世界钢模板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刘树来、刘玉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丧葬补助金19488元,共计558588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20000元,原告应支付给二被告538588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树来、刘玉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鑫世界钢模板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计有贵JP79**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扣押并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得款63000元。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用于购皮卡车100188元(已拍卖),厂房建设324500元,板房46720元,变压器32000元。厂房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系租用杨志安承包的集体土地建厂。合同约定承租人不生产了,所有设备及厂房归出租人所有。且被执行人未提出权属主张,该财产不宜采取强制措施。除止之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从民初字第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38588元,拍卖车辆得款63000元,扣除评估费300元,申请人已领627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475888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