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50号罪犯李勇,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李勇曾于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绵游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金2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四年,总和刑期十五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12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