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10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覃某,男,1972年10月22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某,女,1972年11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覃某因与被上诉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某经考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覃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覃某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覃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学敏审 判 员 田宁芳助理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若琪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