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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钟振钦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4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钦,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4436号原告:钟振钦,住广东省濂江市。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珠海市。实际经营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贺晓东。原告钟振钦与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钟振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振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钟振钦负担。审判员  陈穗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静欧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