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美兵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美兵,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浙江省玉环县。2005年4月8日因嫖娼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9年8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美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叶美兵在本县清港镇下凡村其经营的“下凡便利店”内,给以“捺六名”形式进行赌博的尚某1、李某2、蒋某5、蒋某1、蒋某2等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抽头获利。直至2015年4月20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场共开设两个月,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叶美兵在玉环县清港镇下凡村其经营的“下凡便利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美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尚某1、蒋某1、叶某1、蒋某2、李某1、郑某、蒋某3、蒋某4、叶某2、蒋某5、孙某、李某2、蒋某6、尚某2、邱某、叶某3、叶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美兵法制观念淡薄,开设赌博场所,获利达人民币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美兵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美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美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起至2017年4月19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叶美兵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国财人民陪审员 钟辉军人民陪审员 余中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章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