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西藏申请执行康润生、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药王洞乡雒村,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6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人寿公司家属院,居民。被执行人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某某、陕西秦旗食品有限公司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了4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履行直至该案结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23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军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