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泉路勇华丽景2-3-1。法定代表人:何吕德。被执行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啟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剩余款项共计163101.50元,②案件受理费2535.50元,③执行费23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63101.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5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