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廖欣、兰水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欣,兰水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欣,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安市。2014年3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廖先传,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水滨,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欣、兰水滨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欣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兰水滨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欣、兰水滨不服,提出上诉。分别以“主观上并不具备制造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参与制毒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和“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松辉、郑燕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廖欣及其辩护人廖先传、上诉人兰水滨及其辩护人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刑岩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强代理审判员 林峥峥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凯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