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6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夏同敬与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同敬,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同敬,户籍地址: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燕庭。申请执行人夏同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41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联宏经典家具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4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