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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焦玉杰与务子文、荆鹏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玉杰,务子文,荆鹏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318-1号原告焦玉杰,女,出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子文,男,出生于1991年2月12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荆鹏霖,男,出生于1994年10月6日,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玉杰诉被告务子文、荆鹏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程丽娜所有车牌号为豫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程丽娜所有车牌号为豫A×××××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务子文、荆鹏霖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振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劲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