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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抓获归案,同年3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凉州支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30000元的聚惠通信用卡,于2015年7月10日透支29000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王某某已将透支款息全部偿还。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借记卡资料查询、业务凭证及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情况说明、催收资料信息、被告人供述、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归还全部透支本息,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宁玉桂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