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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志与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被执行人威海爱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齐鲁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陈支平。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经劳人仲案裁字第136号裁决书,在该裁决书生效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效期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威经劳人仲案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