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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忠将、杨兆亮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徐忠将,杨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财保80号申请人: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新河涯村。法定代表人:徐峰,经理。被申请人:徐忠将。被申请人:杨兆亮。申请人山东立马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以其投保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忠将、杨兆亮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