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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前,赵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赵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015号原告:张前,住所吉林省磐石市。被告:赵晓辉,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前诉被告赵晓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前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