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廖兴华与重庆华灿石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华,重庆华灿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055号原告:廖兴华,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华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华诉被告重庆华灿石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兴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兴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兴华负担。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