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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明学与王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学,王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东华,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明学与被执行人王东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明学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张凤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安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