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学英与被执行人陈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英,陈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英,女,1950年4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传武,男,1966年6月8日生。朱学英申请执行陈传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7)浦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陈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学英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传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陈传武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已将陈传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2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传武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00元。本院已将陈传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恢25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