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民初718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红峰。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赖兆干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被告隐瞒原告其已婚的事实,并与原告于2003年在东莞市清溪同居,双方在同居时非婚生育一女:王某雯,2004年8月出生。为此,原告要求非婚生女儿王某雯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可由原、被告另和协商解决。被王某乾没有答辩。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东莞市清溪同居,后双方非婚生育一女孩:王某雯,2004年8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王某雯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能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关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小孩王某雯随原告生活,且王某雯明确表示愿随原告生活至其独立生活之时止,为此,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原、被告所生育小孩王某雯可由原告范某某负责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小孩王某雯由原告范某某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大埔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赖兆干人民陪审员 肖正操人民陪审员 罗德良审 判 员 二〇一六年十八月二十三日)(院印)书 记 员 叶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