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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海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430号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86号粮食局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宗,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安,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安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