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秀峰、崔槐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秀峰,崔槐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706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姚秀峰,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崔槐玲,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姚秀峰之妻。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姚秀峰、崔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北侧(马牧大市场东大门西侧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产权证号:虞房权证2005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秀峰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东段北侧(马牧大市场东大门西侧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虞房权证2005字第××号(虞房他证城关镇字第15167**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