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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民初803号原告:陈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杨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靖泓 来源:百度“”